献县历史悠久,夏商时期属冀州,春秋时属燕国,战国时属燕、赵、秦。早在春秋战国时期。境内就形成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城市——乐成。汉高祖六年(公元前201年)置河间郡,汉文帝二年(公元前178年)改河间郡为河间国,自此,河间或为国或郡,前后历时达700年,其治所一直在今献县河城街南,直到北魏太和十一年(公元478年),郡(国)治所北徙,“河间”之名迁出县境,献县一直是河间国(郡)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的中心。隋开皇十八年(公元598年)改乐城为广城,仁寿初(公元601年)改广城县乐寿县。隋末窦建德在此建大夏国。唐宗为乐寿县。金天会七年(公元1129年)升格改名寿州,天德三年(公元1151年)改寿州为献州。明洪武九年(公元1376年)降州为县,称献县,一直沿用至今。清沿袭明制,属河间府。抗日战争时期,东部地区(今淮镇、韩村、垒头、高官和今沧县的杜生、崔尔庄一带)划属建国县。南部地区(今陈庄镇的全部、河城街和南河头乡的部分)划属献交县。1949年献交县撤销,南部部分地区划归献县。1945年建国县撤销,东部地区除杜生、崔尔庄一带划给沧县外,其余划归献县。1958年饶阳、武强两县并入献县,仍称献县。1961年又将武强、饶阳划出,献县恢复原建制。今有乡镇18个,辖500个自然村。献县辖4个镇、13个乡、1个民族乡:乐寿镇、淮镇镇、郭庄镇、河城街镇、韩村乡、乡、陈庄乡、徐留高乡、商林乡、段村乡、张村乡、临河乡、小平王乡、十五级乡、垒头乡、南河头乡、西城乡、本斋回族乡。
献县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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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要账公司: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一、合同之债是什么
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。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,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。
二、合同之债的特点
第一、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。
第二、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。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,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,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,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,不能发生合同之债。
第三、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。
第四、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,即合同之债的产生、形式、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,多属于任意性规范,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,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。
三、合同之债的有效依据
1、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。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,当然须符合我国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,即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、意识表示真实、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;同时,民法典第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7种情形;还规定了可撤销或变更的两种情形。
2、无效经济合同的四种情形,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、采取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,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自己代理、双方代理的、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。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之债是什么的相关介绍,签订合同是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时候要仔细的阅读清楚,写清楚具体的信息,避免日后发生纠纷,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,可以咨询一下本讨债公司的调查员。